2012年8月31日【動保處的承諾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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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說過…市府前的抗爭雖然結束,但動保的戰役才正要開始……

2012年8月22日,協會與部份參與抗爭的志士前往市府會議室討論當天抗爭訴求的細節,除此之外也將許多延伸問題一併提出討論要求改善。

當天大家的情緒都還沒平復,許多的言語讓溝通有了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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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7日上午,協會理事長與資深志工前往高雄市動保處鳳山辦公大樓,希望能和動保處的大家冷靜下來把問題找出並研討解決方式。
除了動保處代理處長柯尚余和副處長朱家德外,還有動保處的秘書、與各組組長。

會議中,柯處長表示已經把收容所業務部份分成兩大類,並要求兩位組長負責管理。至於當天訴求中有要求譚德昌掉離捕犬職位,動保處已經做到了,目前譚德昌僅僅負責文書作業。

而捕犬的作業必須由正職人員帶隊分配外,更必須添購衛星定位系統掌握捕犬車行蹤,以利不定期稽查。雖然我們無法阻止政府不捕犬,但協會不會放棄,我們將不定期安排追蹤,絕對不允許捕犬隊在高雄市恣意妄為!

訴求中的最後一點,我們要求高雄市棄養犬貓必須收取相關費用,柯處長表示早已把提案送出,最快今年年底前實施。

除了三點訴求外,這一天為時五小時的會議中,協會還提出了許多收容所與捕犬方式的缺點與建議,希望能在冷靜溝通下達到共識。

詳細的會議內容協會已經整理,也許大家還有更多更好的建議,期盼我們能夠集思廣益,讓大高雄的毛孩子不用再威脅下顫抖哭泣~~~

2012年8月27日動保會議紀錄
 動保處收容所業務分為兩組:
《捕犬組》從民眾通報到捕犬的業務分配與人員管理。
          負責人:李建平   ※需加強過濾了解案件。
《收容組》從點交至收容到送出(或安樂死)的業務分配與人員管理。
          負責人:阿亮   ※需比照動物醫院巡房照護標準。

1. 狗卡需貼上編號(公告號碼或晶片號碼),資料更改必須獸醫師核章負責。
2. 晶片掃描器必須定期校對,三道的晶片掃描需持不同之掃描器以避免系統失誤。
3. 為避免領養幼貓植晶片時因過度窘迫導致死亡,身長(從頭到屁股)未達25cm一律不用施打晶片。但需簽立切結並拍照存證,待仔貓4個月大後需帶回動保處植入晶片,若違反規定沒有帶回植入晶片,將永遠不得辦理領養手續。
4. 收容所內照顧犬貓的人員必須規定早晚兩餐的餵食與加強清潔。(協會有權要求調閱監視影像)
5. 捕獲之犬貓完成點交後必須於24小時內完成公告。
6. 協會與愛心媽媽所完成結紮之浪犬不得捕捉,若有因通報不得不前往處理之TNR犬隻(原高雄市、大社、大樹、鳳山、鳥松、仁武),必須送到協會合作動物醫院(宏仁、宏力、藍天、立康、柏正、回生),協會合作動物醫院將配合拍照與簽收。捕犬人員將資料帶回收容所交給負責人員登錄列管。
7. 協會辦理代養之犬貓,晶片植入與相關登記作業請提早完成,不要等協會人員到場後才開始動作。數量超過2隻以上捕犬車協助帶回。(若有獸醫師反對則要求該人員親自壓車送狗到協會)
8. 現有TNR之犬貓大多有辨識方式:剪耳、紅項圈、植入晶片。
9. 收容犬貓必須將生病的孩子分開收容(不得拒絕民眾探訪)。
10. 櫃台接待人員態度有待加強,與人溝通必須何善有耐性。
11. 若該犬貓已合乎代養規定,卻遭獸醫師拒絕辦理代養手續,該獸醫師必須將其帶回家中照顧直至開放代養。
12. 每周三協會將安排人員前往拍攝安樂死過程,三個月提出一次申請,入內必須配戴識別證,結束後將其繳回櫃台。
13. 開放一般民眾於犬貓收容全區的探訪與拍照。
14. 協商全高雄市之垃圾車吊掛動保宣導紅布條,並邀請市長錄音宣導晶片植入等動保觀念。
15. 有關棄養犬貓收容所不得主動出車帶回。
16. 捕犬過程有任何抉擇捕犬人員不得自行決定,必須回電動保處請示獸醫師或組長。
17. 捕犬過程必須合乎人道,移籠動作必須溫和。(可安排協會協助說明)
18. 棄犬案件歸納為動保案件,捕犬車不得私自帶回。
19. 棄養犬貓一律要求通報者自行帶到所內,特殊案例(通報者因任何理由無法自行送棄養隻動物到收容所)則必須轉介到動保組,由動保組承接處理。
20. 寵物店棄犬案件為動保組負責,該棄犬為證物必須由動保組現場確認後請捕犬車帶回。
21. 高雄市棄養動物收取適當費用之規定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實行。
22. 捕犬車應裝設衛星定位,並安排獸醫師稽查捕犬情形,以委外捕犬員(動物管制人員)之捕犬車為主,需做完整紀錄。
23. 動保處積極爭取特別預算協助流浪動物結紮。
24. 協助TNA的捕犬車,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請書。
25. 譚德昌分配至收容組,協助回覆1999之案件及各式文書。
26. 哺育中的母子不得安樂死。
27. 柯處長表示中都濕地目前還有約50隻(實際數據應不止),完成結紮後的浪犬分別安排收容,未能收容的浪犬則以“中都濕地守護犬”之名留在原處,但必須做數量控管,未來超出控管之浪犬全數以TNA計畫處理。
28. 捕犬人員(動物管制人員)出勤必須穿著背心,背心請編碼以利民眾識別。
29. 捕獲之浪犬若有高傳染疾病(如犬瘟熱),則可於12天內執行安樂死。
30. 協會可要求疑似病犬代養送醫,送醫後將動保處可要求健康報告資料協助公告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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